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聲 請 人 王子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與國稅局間之稅務訴訟尚未終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24號變更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5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