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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賴政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賴興公祭祀公業奉祀會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54號判決確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列賴嘉成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賴嘉成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115年1月19日陳報相對人法人無法運作,無法更新最新法定代理人,本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