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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792號聲 請 人 李俊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新富盟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未經國稅局核定清算申報,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12月3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10月23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10月23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