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聲 請 人 陳顯揚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東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至民國114年4月26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115年4月26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