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聲 請 人 林煥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優斯特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優斯特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2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