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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71號聲 請 人 江文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名園運動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名園運動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1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44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