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78號聲 請 人 徐連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川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