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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蔡東廷上列聲請人因華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華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應收款項及股票投資未完成處分,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9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5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