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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聲 請 人 劉亭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峰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峰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