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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90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代 理 人 許雅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益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錦益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