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922號聲 請 人 何士捷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老來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因未經國稅局核定結算清算申報,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7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5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