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40號聲 請 人 林嘉慶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興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5月31日止完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鼎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5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