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聲 請 人 林威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尚有地上物需拆除返還給付予出租人,現正進行申辦拆除作業,尚未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僅查得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經臺中市政府於114年07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2153號函准予解散在案,尚查無該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未獲本院備查清算人就任在案,無從展延清算期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