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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43號聲 請 人 吳行凱

葉宏洲相 對 人 李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2,90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7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85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裁定將兩造上訴均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2,652元【計算式:145,304×1/2=72,652元】,聲請人於程序中並有支出抗告費用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18號裁判諭知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淑華負擔4分之1之意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50元【計算式:1,000×1/4=250元】,相對人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2,902元【計算式:72,652+250=72,902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主張之裁判費26,448元係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依第三審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自無從抵銷,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ㄧ,頁31、41。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一審地籍謄本抄錄費用 2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ㄧ,頁247、251。 2、第一審法院110年10月21日補正函、聲請人110年10月28日陳報狀暨所附土地謄本。 3、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110年10月26日地政規費收據影本。 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36,475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一,頁321、383、387。 2、法院111年6月21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21日通知補繳費用函、111年8月16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3、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1年7月1日、111年7月29日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 1、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一,頁29。 2、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二審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費用 5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一,頁419、437及卷二,頁9、191及卷三,頁259、275。 2、法院112年10月19日、112年12月220日補正函、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20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6月12日通知補繳費用函、112年10月27日、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17日檢送謄本函。 3、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112年10月27日、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17日地政規費收據影本。 第二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8,3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二,頁291、379。 2、法院113年1月17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6日通知補繳費用函。 3、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2月19日及113年3月5日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第二審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1,672元 1、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一,頁269、270及卷二,頁239。 2、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3、112年6月6日及113年1月11日庭期傳訊。 鑑定費 55,0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二審卷二,頁295、397及卷三,頁53。 2、法院113年1月17日及113年3月14日囑託鑑定函、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5月3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 3、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3年2月26日收據影本。 合計:145,304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