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祁志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中興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中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祁志雄。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前經臺中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嗣原清算人周鑫汝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2年11月10日中院平非拾參112司司320字第1129801711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後因中興公司股東全體同意周鑫汝辭任清算人職務,並另行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中興公司股東同意書、中興公司章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原清算人辭職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