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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005號聲 請 人 陳昌裕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博富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博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96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