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007號聲 請 人 郭瑞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非抗字第198號裁定,聲請人已係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前清算人遲未交接清算事務,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該件聲明異議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114年度司聲字第9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及該件抗告113年度抗字第283號、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非抗字第198號等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變更清算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再抗告法院裁定應予備查確定,然解任前清算人張淞程部分經113年度抗字第283號於115年3月30日發回而於115年4月9日核發備查在案,查聲請人於114年12月2日聲請本次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因本件調卷為查閱確認清算人資格而已屆至,是本件應自前案變更清算人事件發回並核發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解任暨變更之備查函之日即民國115年4月9日起展期6個月,即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