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106號聲 請 人 麗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陳亭熹律師、廖芷儀律師相 對 人 纖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盈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纖米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李盈宏之地址均招領逾期、無人回應遭郵務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盈宏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2樓之2」;又聲請人按該二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盈宏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盈宏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盈宏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李盈宏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15年2月23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5000758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盈宏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