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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即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鈞院111年度建字第122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須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之承受訴訟人詹德勇業於113年10月28日死亡,而原審法院於114年3月14日始將判決送達相對人之承受訴訟人詹德勇,難認判決已對相對人合法送達,足見上開判決並未確定,此有相對人承受訴訟人詹德勇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