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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 請 人 王松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勇勝工程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1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營業稅及罰鍰尚在國稅局執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