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59號聲 請 人 王松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智利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智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核課之營業稅及罰鍰尚在執行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