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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紀柏宇

賴音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柏宇、賴音鳳(下合稱聲請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於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5,590元,亟待一併聲請執行,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355號判決確定,惟該判決並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是本件無從核定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