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80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相 對 人 洪千惠即債 權 人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龍法定代理人 蔡家穎即蔡依儒法定代理人 蔡岱儒法定代理人 蔡品昱即蔡詣寬法定代理人 洪子瓔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相對人支付命令民事聲請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支付命令民事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因欠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6年度地稅執字第13388號執行拍賣不動產,聲請人為公法上稅捐之債權人,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支付命令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