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1號聲 請 人 孫筠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來運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暨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均未獲臺中市政府核准,故來運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