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624號聲 請 人 王子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王子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清算人沈棱律師辭任,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王子文律師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原清算人死亡證明書、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實無訛,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