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852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相 對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66,94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依序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739,760元,由聲請人負擔647,290元,餘由相對人負擔。嗣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2,餘由相對人負擔。兩造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本院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遵期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參酌兩造陳述之意見為裁判,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查知:㈠第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於第一審訴訟費
用支出有裁判費739,760元(見第一審卷一第127頁)。又相對人起訴聲明略以:㈠聲請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367,260元。㈡聲請人應將面額8,332,131元之存單正本返還予相對人等語,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2,699,391元【計算式:74,367,260元+8,332,131元=82,699,391元】,嗣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72,336,813元,並駁回聲請人應返還存單之請求,相對人就不利部分上訴,而聲請人就逾33,221,804元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就訴訟標的金額33,221,804元即先行確定,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97,175元【計算式:739,760元*33,221,804元/82,699,391元=297,175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依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聲請人負擔千分之875【計算式:647,290元/739,760元*1000‰=875/1000】,餘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負擔260,028元【計算式:297,175元*875/1000=260,028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而相對人則應負擔37,147元【計算式:297,175元-260,028元=37,147元】。
㈡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
用部分:承前,系爭事件經上訴第二審,未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42,585元【計算式:739,760元-297,175元=442,585元】,及相對人於第二審所支出之裁判費154,884元、聲請人於第二審所支出之裁判費分別為253,356元及281,028元(見第二審卷一第21、8頁、卷六第19頁),合計為1,131,853元【計算式:442,585元+154,884元+253,356元+281,028元=1,131,853元】,依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1號判決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2,餘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應負擔1,041,305元【計算式:1,131,853元*92/100=1,041,305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相對人則應負擔90,548元【計算式:1,131,853元-1,041,305元=90,548元】。
㈢基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01,333元【計算式:
260,028元+1,041,305元=1,301,333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7,695元【計算式:37,147元+90,548元=127,695元】,悉如附表一所示。依前開確定判決核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另附表二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加計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計算書一(聲請人繳納部分):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 第二審 裁判費 253,356元 第二審卷一第8頁 裁判費 281,028元 第二審卷六第19頁 合計:534,384元計算書二(相對人繳納部分):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說明 第一審 裁判費 739,760元 見第一審卷一第127頁 第二審 裁判費 154,884元 見第二審卷一第21頁 合計:894,644元附表一:
編號 兩造 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 1 聲請人 1,301,333元 2 相對人 127,695元 備註:本表貨幣幣別為新臺幣。附表二:
兩造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應給付相對人之金額 聲請人 0元(自負額) 766,949元(抵銷後) 相對人 0元(抵銷後) 0元(自負額) 備註: ㈠本表每人應各給付兩造之訴訟費用金額,係依附表一計算得出每人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再按兩造於訴訟程序中各支出金額之比例,計算得出。 ㈡兩造已支出之費用如理由欄所載,2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尚應由聲請人給付相對人766,949元【計算式:814,700元-47,751元=766,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