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月芬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鄭照子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鄭照子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鄭照子之財產管理人。鄭照子之財產經鈞院以113年度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後,其所有財產應歸屬其父鄭金悔之繼承人,不動產部分已辦畢更正登記,現金部分亦將按應繼分繼承之方式發還予鄭金悔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業已完成,爰請求鈞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工作日誌、代管現金明細表、代墊費用明細表、土地登記申請書、財產清冊、公證書、價金分配表、受領證明書等程序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登記、財產目錄已公證完畢、土地登記等事宜,爰酌定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