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甲○○聲 請 人即 被收養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並需填寫契約成立日期(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三、請重新確認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之「收養日期」(應填寫收養契約成立日期),且收養認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四、收養人甲○○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無前科之證明)。
五、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被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之母丙○○○之戶籍資料,並提出中文譯本。
六、收養人甲○○之健康檢查報告(請提出在臺灣醫院所做之檢查報告)。
七、收養認可聲請狀,請填寫被收養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住居所、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等資料。
八、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九、陳報被收養人乙○○○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若被收養人生母丙○○○亦在越南,亦應陳報被收養人生母能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儘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十、生母丙○○○之居留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