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甲○○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收養人於112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甲○○之收養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同意書等證據為證。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收養人是我的鄰居,我們都住在同一個眷村,跟我父親是舊識,因為其沒有子女,希望收養我,由我照顧其至百年;我在收養人在世時就跟其說好,其百年後我就會終止與其之收養關係;我有繼承收養人之存款新臺幣100萬元等語(本院114年7月24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本生家庭母戊○○到庭陳稱:當初因為收養人沒有小孩,希望被收養人可以照顧收養人才辦理收養;收養關係存續中時,被收養人都會載收養人去看病;我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語(本院114年7月24日訊問筆錄參照)。聲請人本生家庭妹丙○○亦到庭陳述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本院114年7月24日訊問筆錄參照)。聲請人本生家庭妹丁○○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有同意書附卷可憑。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