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乙○○
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甲○○於聲請時之住所地為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此有民事終止收養聲請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終止收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