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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96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廖○芸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陳○丞上 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芸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收養陳○丞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廖○芸(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陳○丞(男、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口名簿影本、收養人之財產證明、健保投退保資料、健康檢查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復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生母陳○嘉於本院114年12月1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10月1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