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24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3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收養A04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4(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舅舅,自被收養人2歲起開始照顧被收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4年8月7日訂立收養契約書,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健康檢查表、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收養人員工在職證明書、收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被收養人在學證明書及親屬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已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經被收養人之生母A01同意,收養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被收養人則係00年0月0日生,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等事實,亦有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附卷可證,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A01到庭表示收養、被收養及同意本件收養之意願(本院114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之生父A02經本院通知應於114年11月20日到庭,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其戶籍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收養人生父未遵期到庭。收養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自93年生父與生母離婚起迄今,生父就沒有來看過被收養人,也沒有給付過被收養人扶養費等語(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亦表示:自我有印象以來,就沒看過我生父,他也沒有給付過扶養費給我及我生母等語(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參照)。證人即被收養人之阿姨王阡諭證稱於93年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離婚後迄今,被收養人生父完全沒有探視過被收養人,也完全沒有給付過被收養人扶養費等語(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生母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我和被收養人生父離婚時原本被收養人監護權在生父那裡,但被收養人生父那裡的家庭沒有人可以照顧被收養人,因此生父將被收養人帶回去一個星期左右,我就將被收養人帶回來照顧,自從那時候開始,被收養人生父都沒有來探視被收養人也沒有給付扶養費等語(本院同日訊問筆錄參照)。本件生父對被收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前開規定,無庸得其同意。
四、本院審酌本件收養人自被收養人年幼時即與其同住,兩人互動良好;被收養人目前尚在就學中,惟承諾收養人老了之後會照顧收養人。本件收養因被收養人生父對被收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無需得其同意。本院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4年8月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