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代 理 人 羅婉秦律師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收養契約書正本。
三、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四、被收養人之阿根廷戶籍資料(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阿根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被收養人之生母汪怡芳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六、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七、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資料。
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