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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養父A02已死亡之證明。

二、請陳明臺端之養家有無兄弟姊妹?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陳明臺端之本生父母是否尚生存?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並請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臺端之本生父母及養家、本生家庭兄弟姐妹對本件聲請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如不能提出終止收養同意書,聲請人應於訊問期日偕同其等到場說明,並來文告知其是否願意到庭。

五、請提出養父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冊(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提出有無繼承養父之財產之證明。

六、提出本生及養家繼承系統表。

七、提出收養成立時向戶政機關為收養登記之資料。

八、說明當初收養之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