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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3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收養人A02之死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