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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丁○○代 理 人 陳維鎧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陳祈安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丙○○(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收養人丙○○於104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丙○○之收養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同意書等證據為證。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當初因為我的養父沒有女兒,我跟養父住同一個里,養父希望有個女兒可以陪伴他,所以才收養我。因為我生父及生母年紀大了,所以我想回歸本家認祖歸宗;我被收養後,有搬去跟養父住一陣子,後來就搬去夫家住,我被收養後,跟養家親屬完全沒有往來,我沒有繼承養父之遺產等語(本院114年6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生母庚○○○到庭陳稱:當初收養的原因是收養人沒有女兒,聲請人沒有繼承收養人遺產,我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語(本院114年6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生父戊○○、本生家庭兄己○○及養家兄乙○○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本院114年6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聲請人本生家庭兄童○○及姊童○○具狀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有同意書附卷可憑。本院通知養家弟甲○○於114年6月12日到庭調查,其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有送達證書及家事報到單在卷可佐。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丙○○間之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