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丁佳慧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近鐵汽車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