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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謝茂盛相 對 人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辭任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7日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聲請人嗣於113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然相對人迄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爰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為辭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後,即生辭任之效力,無須經本院裁定准許,且應由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辦理董事解任變更登記乙節,有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5日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又公司法第201條係關於董事缺額補選之規定,與聲請人能否辭任董事或辦理變更登記無涉。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辭任,並允許聲請人辦理變更登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辭任董事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