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日生化工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友田貴士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未辦理清算(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裁罰清算人係為非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罰相對人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