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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2號抗 告 人 勤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博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韋辰會計師間因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