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張文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予本院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