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皇家蛋糕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皇家蛋糕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14年7月13日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05,437元。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公司現況為廢止(114年4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95339),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相對人為1人股東(董事)之有限公司,因唯一股東兼代表人施承富於113年6月1日死亡,且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稽徵文書無應受送達人可資送達。聲請人因依法執行公法上職務而成為相對人稅捐債權人,屬利害關係人,且相對人之股東人數已不足公司法第98條第1項所定最低法定人數,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請求本院諮詢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有無人選願意擔任清算人,另相對人最後一次113年3-4月營業稅401申報稅務代理人王淑珍記帳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之代表人王淑珍,不同意擔任清算人職務,若無其他可供選派清算人之適當人選時,允以無人可供選派為清算人為由裁定。又聲請人係核定稅務之公務機關,為免利益衝突,不宜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另聲請人執行事務所需預算為全國人民納稅所得,應避免以全民資源負擔個人稅務支出,是聲請人無法墊付清算人報酬等語。
二、經查:㈠按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訂
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法第98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復有明定。另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是項報酬固應由公司負擔,惟公司如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此時亦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倘聲請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準此,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時,法院如認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有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應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董事)兼代表人施承富於113
年6月1日死亡,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聲請人提出之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所示,施承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女兒已拋棄繼承、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死亡,兄弟姊亦拋棄繼承,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是施承富死亡,相對人股東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1人之規定,且相對人已遭廢止公司登記,此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為證。㈢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表明其不宜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及無法
墊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陳報曾受相對人委託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王淑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建請本院選派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推派專業人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前已推薦黃鋒榮會計師張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而黃鋒榮會計師已於115年1月21日報價本件清算人報酬以20,000元計,另有關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上須檢據核銷,然查相對人名下截至114年9月12日止僅剩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731元及13元,此有聲請人陳報其先前於114年9月12日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142169615號函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等6家金融單位查覆相對人存款金額之資料可憑,堪認相對人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之報酬,則相對人既無財產可支應清算人執行業務之報酬,聲請人亦無預納清算人報酬之意願,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