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家蛋糕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亦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難認本件聲請合於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之。
二、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分別明定。查: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