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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曾金城代 理 人 劉亭均律師相 對 人 北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玳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莊家豪會計師(鴻翔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預納選派檢查人所需費用新臺幣24萬元;倘相對人逾期未預納,則應由聲請人於本院通知期限內預納上開費用,逾期未預納,則拒絕其聲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且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0%。相對人多次未經股東同意,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5日、113年9月18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11日、113年10月25日,將公司資金新臺幣(下同)1818萬元、100萬元、180萬元、1690萬元、200萬元,共3988萬元匯至法定代理人劉玳君之私人銀行帳戶,實有挪用公款及掏空公司之嫌。且相對人公司設立以來,有7個完銷建案,卻僅分配3次盈餘,分配之金額亦有疑竇,其餘部分則均未完成分配及結算。又相對人於114年間,在未告知股東及取得股東同意下,不當發放經營獎金8,471,965元予第三人鍾玉英,其中尚包含10年前結算之建案,實有巧立名目,影響股東權益之虞。則相對人上開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及公司營運,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查核相對人自99年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請求檢查項目如附表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提供會計帳冊等資料後,相對人即以存證信函回覆聲請人得隨時至公司查閱,是聲請人本得自行委請會計師或律師,會同至相對人公司閱覽,卻故意提起本件聲請,藉此使相對人負擔檢查人報酬,造成相對人損害,實有權利濫用之虞。又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僅有5年及10年之保存期限,聲請人雖請求檢查自99年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然逾上開保存期限之資料均已銷毀,無法提供。另相對人係因同業連帶擔保涉訟,為免相對人公司帳戶遭查封而影響營運,才將公司款項存入劉玳君之帳戶,且相對人公司並無每個銷售案結束即須進行利益分配之規定,相對人亦是依據公司全體股東之約定,給付鍾玉英10%之經營獎金,爰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未規定於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113年9月18日、113

年9月30日、113年10月11日、113年10月25日,將1818萬元、100萬元、180萬元、1690萬元、200萬元,共3988萬元公司資金匯入劉玳君之私人帳戶等語,業據其提出劉玳君之存摺明細為憑。相對人雖抗辯其係為避免因另案訴訟致帳戶遭查封,影響公司營運,而有上開匯款行為等語。然另案訴訟於113年7月22日判決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32萬元,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判決附卷供參,與相對人陸續匯入劉玳君帳戶之金額相差3756萬元(計算式:3988萬元-232萬元=3756萬元),數額非微,況相對人非不得以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方式,防免公司帳戶受到查封,是相對人前開所辯,自非可採。相對人既未經過公司股東之同意,任意將公司資金匯入其法定代理人劉玳君之私人帳戶,可認相對人之資金流動及財務狀況,實有令股東即聲請人產生疑慮之情事。

㈢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僅分配三次盈餘,並於114年4月間不當

發放經營獎金共8,471,965元予鍾玉英等語,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明細分類帳為證。相對人雖辯稱公司未約定建案銷售完畢後即須進行利益分配,並依相對人全體股東之約定,給付鍾玉英經營獎金等語,惟上開內容均僅有相對人一己之陳述,要未見有任何憑證以實其說,故相對人不得執此為由,認本件無檢查之必要。

㈣抗告人雖抗辯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僅有5年

及10年之保存期限,對於逾保存期限之資料,相對人均已銷毀,聲請人聲請檢查超過保存期限之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實難執行等語。惟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其具體檢查之文件並無特定或限制,聲請人亦不負應先釋明相對人持有應受檢查資料之義務。另參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亦僅係課予商業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保存相關會計簿冊之義務,並非用以限制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資料之期限。況與業務帳目有關之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文件,縱因保存期限經過,或因保管不慎等而滅失,是否有此事實及其原因,即為選任檢查人實施檢查目的之一,是否確無相關資料,待檢查人實施檢查後即得知悉,僅係檢查人如何實施檢查之問題,抗告人自應尊重檢查人專業之判斷,並盡其可能提出相關帳冊或文件,不能因此認為全無檢查之可能,是難僅憑抗告人所辯此情,遽認無檢查之必要。綜合上情以觀,聲請人確已檢附理由,並就相關事證釋明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釐清相對人公司營運、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性,且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莊家豪會計師(鴻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有該公會114年12月15日中市會字第1140000398號函暨所附會計師學經歷表可憑。本院審酌莊家豪會計師為中興大學會計所畢業,擔任上開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乙節,有前載學經歷表可考,堪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莊家豪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上開文件至檢查人指定之處所,供其檢查。

㈥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

院得拒絕其聲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174條亦定有明文。查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為選派檢查人非訟程序所產生費用之一,而檢查工作多寡、內容是否繁瑣等就報酬之酌定均有影響,是檢查人之報酬原則上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為擔保檢查人於檢查完成時得順利獲取報酬,應由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先預納部分費用,倘其未遵期繳納,則審酌聲請人已陳明願意墊付檢查費用,即有命聲請人向本院預納之必要。爰審酌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期間、會計師函復本院之本件預估報酬金額等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倘聲請人逾期未預納,則另裁定拒絕其聲請。至本件實際報酬,則待檢查人完成檢查項目,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本院審酌後,始能酌定,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編號 檢查項目 1 營業報告書(營業帳目)帳簿 2 內部、外部帳冊(包含總帳、明細分類帳、各科目餘額明細表、傳票及原始交易憑證) 3 公司銀行帳戶明細(包含銀行存摺及對帳單) 4 財產清冊(包含財產清冊及各項資產採購之合約及保管清冊) 5 所有轉帳傳票(含現金、存款、應收應付、其他往來帳項之傳票) 6 所有銀行提款憑條、匯款單、ATM轉帳單、網路銀行截圖或確認紀錄等涉及資金流向之原始文件 7 公司對關係人之資金往來明細(含董事、股東、員工或其親屬)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