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張美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克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解任及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補繳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聲請解任清算人、聲請選派清算人,各徵收1,500元)。
二、本件倘聲請人欲委任廖學能律師、凃奕如律師擔任本非訟事件代理人,應於10日內補具委任書狀到院;如否,則應於10日內補正提出經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陳報狀(本院收文日期為114年9月18日)正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本件聲請解任清算人及選派清算人之法律上依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應依上開事項於期限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上開第一項所示內容,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