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4號抗 告 人 普集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敦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秉亮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同年9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參,依前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