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張賢吉代 理 人 林益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台展企業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