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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5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上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