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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王妤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田心宅不動產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