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9號聲 請 人 蘇國泰
郭雪嬌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文件,及具狀表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又按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如本院認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本院得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而如聲請人不預納,縱已補正前述第一項所示之聲請程序費用,亦得駁回聲請。是本件聲請人應具狀陳報⒈願意擔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含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同意擔任之意願書;如無法提出或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時,⒉相對人(而非相對人之股東)目前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證明;並陳報倘本院認相對人目前名下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⒊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之報酬等費用。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